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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 96年度沙交簡字第23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1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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