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
96年度沙交簡字第235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1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