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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安紘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安紘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安紘因於民國96年3月16日因犯公共危險罪,經 本院以96年度豐交簡字第29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54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7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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