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安紘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安紘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叁萬伍
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安紘因於民國96年3月16日因犯公共危險罪,經
本院以96年度豐交簡字第292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54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7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