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之3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6 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
3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
916 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
第133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