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300元即台幣900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26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
度沙簡字第667號(
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偵字第187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