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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 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 附表編號3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 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 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3所列日期所犯竊盜罪,經 判處如附表編號1、3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判處之附表 編號1、3所示竊盜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與 附表編號2所示所列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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