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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 表3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 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 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 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孝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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