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其中如附
表3所示之罪,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
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
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
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孝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