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因犯妨害風化罪
,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
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