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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6年 6月28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26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96 年7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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