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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中旬某日至95年1月24日,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55號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光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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