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中旬某日至95年1月24日,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55號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光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