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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5日犯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630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9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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