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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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