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之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