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00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