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詐欺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月6日至同年月30日犯
詐欺罪,經
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733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609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