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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月6日至同年月30日犯詐欺罪,經 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73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609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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