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3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854號(
偵查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118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