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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因犯詐欺罪,經本 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九三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 六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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