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詐欺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因犯
詐欺罪,經本
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九三號
(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
六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