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
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5日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42號(
偵查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