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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5日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42號(偵查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