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犯酒後駕車之
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二九五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
0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真明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