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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二次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貳 拾伍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犯二次竊盜罪 ,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 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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