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二次
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應執行
拘役貳
拾伍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犯二次竊盜罪
,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
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