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三七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
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底起至同年八月三十
日止,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
一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