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7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
交通法庭以96年度交簡字第67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8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賴妙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