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 一所示刑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 表編號二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得後之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經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與如 附表編號二已減得後之刑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 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