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7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
拘役
貳拾貳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
編號2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
交通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