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7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又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