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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另就附表編號1 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4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 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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