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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 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各減為如附表編 號1、2所處之刑;又因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業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 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均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 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 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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