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詐欺取財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
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 月22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
96年度豐簡字第407 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2442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