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初起至同年月二十二 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八六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知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