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所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初起至同年月二十二
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八六號(聲
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