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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其中編號二所犯竊盜罪減刑,詳如 附表所載,減刑後編號二與先前已減刑之編號一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二部分,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先前已減刑之編號一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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