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佔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佔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0日犯竊佔罪,經本院以 96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65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