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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犯酒醉駕車 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 ,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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