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犯酒醉駕車
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
,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