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六四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與如
附表編號二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搶奪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搶奪罪,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
定)。
二、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