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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六四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如 附表編號二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搶奪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搶奪罪,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 定)。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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