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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0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有期徒刑一年,減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上訴人收受刑事判決書正本細讀後,認 原審法院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等科刑量刑較重, 殊難甘服,爰依法提出上訴等語。 二、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 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減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該判決於九十六年八月三日送達被告,而於九十六年 八月十三日確定,此有送達證書可憑,被告於九十六年八月 三十一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其刑事上訴狀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收件章載之收狀日期可憑。是被告於判決送達後逾十日 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十日之法定期間,其上訴權業已喪失 ,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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