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7號
被 告 甲○○
即
聲請人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
扣押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扣押新台幣341000元,該
扣押物屬聲請人所有
,且與本案無關,亦未經本院判決
宣告沒收,為此聲請發還
扣押物。
二、
按扣押物未經
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
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被告上訴
中,其是否為應沒收之物,仍待二審法院認定,故有繼續扣
押之必要,
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郭書豪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