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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3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7號 被   告 甲○○ 即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扣押新台幣341000元,該扣押物屬聲請人所有 ,且與本案無關,亦未經本院判決宣告沒收,為此聲請發還 扣押物。 二、扣押物未經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被告上訴 中,其是否為應沒收之物,仍待二審法院認定,故有繼續扣 押之必要,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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