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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3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盧永和 律 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 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6年4 月25日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及於 同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6 年9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除於96年9 月19日訊問時,當 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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