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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毓良律師       鄭晃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 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所犯 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十一日 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裁定被告自同年七月三十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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