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
張崇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續一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顏明郁(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於96年7月26日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
有期徒刑14年)共同基於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3月間某日起
至93年6月15日(即乙○○
為警查獲時),在乙○○位於彰
化縣○○鄉○○○路○○○巷○○號之住處,連續販賣4次海洛因
及3次甲基安非他命予乙○○;
嗣經警於循線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甲○○係與顏明郁共同
連續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
第1項亦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之資料;又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
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
之權,然積極證據不
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
反證
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
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形成有罪之
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40年台上字第
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30年上字第482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
判例參照)。
三、關於
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有明文規
定。
證人閰毅存、丙○○、卓湘婷、乙○○及黃進光等人
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查無任何法律
規定有得為證據之例外事由,又經原
指定辯護人即本院
公
設辯護人陳秋靜於本院
準備程序表示無證據能力(見本院
96 年6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是依上開說明,應認為無
證據能力,不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顏明郁、乙○○、黃進光、閰毅存、丙
○○及莊順法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雖係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
傳聞證據,然其等均
於檢察官
訊問前踐行
具結程序,且本院
審酌該等言詞陳述
係證人等出於自由意識而就親身經歷或聽聞、見聞之事實
為陳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認均具有證據能
力。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與其男友顏明郁連續犯有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
無非以:「㈠證人閻毅存於93年6月15日警詢時證稱:伊
自93年3月起,在彰化縣○○鄉○○村○○○路埔尾營區前
進行交易,向綽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6次海洛因及安非
他命等語。嗣於93年10月28日偵訊時
結證稱:伊毒品係向綽
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海洛因4、5次,伊被抓到之時,警
察有拿照片給伊看,伊知道是他,伊都是跟他買海洛因,安
非他命伊沒買等語。證人丙○○於93年6月15日警詢時證稱
:伊自93年5月中旬起,在伊彰化縣○○鎮○路里○○街○○
號及彰化縣○○鎮○○路消防隊前,向綽號「老弟」之顏明
郁購買2次海洛因及5次安非他命,每次購買半錢,價格3000
元,伊係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顏明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在電話中向顏明郁表示要購買「查埔的」半錢等
語。嗣於93年10月28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毒品係向綽號「老
弟」之人購買,第1次係於93年5月底,向綽號「老弟」之人
購買安非他命,海洛因第1次購買約於93年5月底等語。證人
卓湘婷於警詢時證稱:伊自93年4月中旬開始向綽號「老弟
」之顏明郁購買毒品海洛因,起初都是被告顏明郁打電話給
伊朋友黃進光,並問伊要不要購買毒品海洛因,伊就會接過
電話跟綽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後來顏明郁於93年5月
底留一支0000000000電話給伊,
告訴伊如果需要購買海洛因
,就打這支電話聯絡,伊共向綽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4
、5次毒品海洛因,交易地點都是顏明郁指定,有在彰化縣
○○鎮○○路第一國宅旁或斗中路旁大海星餐廳停車場內等
語。證人黃進光於93年6月28日警詢時證稱:伊所施用之安
非他命係向綽號「老弟」之顏明郁以每包1000元所購得,伊
係以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顏明郁聯絡等語。嗣於96年
4 月25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於93年5、6月向綽號「老弟」之
顏明郁拿過1、2次海洛因,因卓湘婷於93年5、6月有向顏明
郁購買1、2次之海洛因,叫伊去幫她拿,顏明郁都是在彰化
縣○○鎮○○路附近交付毒品,伊10幾歲時就認識甲○○、
顏明郁,他們都是彰化縣北斗鎮人等語。復有000000 0000
行動電話
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
可證。足徵顏明郁應有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㈡又
證人乙○○於93年6月15日警詢時證稱:伊自93年4月底起,
向綽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海洛因,顏明郁係將海洛因送
至伊住處交給伊,伊於93年6月初,向甲○○購買安非他命3
次,甲○○係以電話與伊聯絡,甲○○之聯絡電話為000000
0000、0000000000號,甲○○係將安非他命送至伊住處等語
。
復於94年10月11日於偵訊時結證稱:在警察局之筆錄係依
伊意思記載,伊並無意見,警員當初並未對伊刑求、恐嚇等
語。嗣於96年4月25日偵訊時結證稱:伊自93年3月開始向綽
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4次海洛因及1、2次安非他命,伊
每次買海洛因最多9000元、最少6000元,每次買安非他命1
、2千元,綽號「老弟」之顏明郁有送1次海洛因到伊彰化縣
○○鄉○○○路○○○巷○○號住處給伊,其他幾次之海洛因及
安非他命都是顏明郁叫甲○○送到伊住處交給伊,伊係打電
話給顏明郁,甲○○負責送安非他命給伊,伊與甲○○從國
中就認識,伊認識甲○○很久了,甲○○也認識伊,當時顏
明郁與甲○○係男女朋友關係,伊係以伊電話0000000000、
0 000000000號打顏明郁之電話聯絡購買毒品之事,伊忘記
顏明郁之電話,伊係透過朋友「阿嘉」介紹跟顏明郁購買海
洛因及安非他命,「阿嘉」當時是甲○○之乾弟等語。證人
即彰化縣警察局埤頭分駐所警員莊順法於偵訊時結證稱:乙
○○之筆錄係伊所製作,伊係根據乙○○之陳述記載寫在筆
錄中等語。㈢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開始係被告甲○○
之母親在使用,後來被告甲○○亦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係被告甲○○之兄及被告甲○○所使用,而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則係被告甲○○所有,業經被告甲○○於94年
6月20日偵訊時供承在卷。又93年4月19日22時26分00000000
0 0手機門號(A:顏明郁)與0000000000手機門號(B:乙
○○)之對話:「B:喂,你那一位要找我王醫師。A:世民
,我老弟,阿嘉的朋友。B:我瞭解,你那個一樣嗎。A:那
好,你要嗎。B:價錢一樣。A:要嗎,要就趕快處一下,我
等一下要走了。B:十分鐘後給你消息。A:好啊,你十分鐘
後給我消息,那個查埔(安非他命)你有地方拿嗎?B:不
要,不要再問了。A:沒啊,自己要用的,拿一錢自己用就
好了。B:每一次拿都要五兩,我那有辦法。A:那真的是新
的,五兩真的有人要賣。B:那我沒辦法,那你粗的(安非
他命)要多少。A:粗的(安非他命)拿一錢,自己用就好
了,不然要多少。B:好啊,粗的(安非他命),我幫你處
理啦。A:那你查某(海洛因)看要不要處理,不然等一下
我要出去外地。B:你等我電話」。
旋於同日22時30分0000
00 0000手機門號(A:顏明郁)與0000000000手機門號(B
:甲○○)之對話:「A:喂,你那有查埔(安非他命)嗎
。B:都吸完了,怎樣嗎。A:有人要拿啊,一半(半錢)三
千,你要做嗎。B:好啊,誰要拿(買)。A:彰化的那一個
,如果好的話,我打電話叫他來。B:好啊,叫他下來。A
:你有嗎。B:有啦。A:那我打給他,叫他下來」。嗣於同
日23時16分00000 00000手機門號(A:顏明郁)與00000000
00手機門號(B:甲○○)之對話:「A:喂,妳聽得到嗎。
B:妳聽得到嗎。A:那麼小聲,我聽不到,那個(買主)到
了,他到了又打來了(另一支電話聲…喂到了,我知道)妳
在哪裡啦。B:在北斗,在你阿兄(哥哥)這裡。A:好啦,
我馬上到」,亦即綜上3次接續歷程之對話,可顯示從乙○
○向顏明郁表示購買毒品,繼而顏明郁向被告甲○○表示提
供毒品販賣之合意,緊接著顏明郁、被告甲○○,與買主碰
面之情形。況乙○○於93年6月15日確因吸食毒品而為警查
獲,並有扣得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亦業經乙○○供承
明確在卷。㈣又被告甲○○於94年4月26日及同年5月26日
持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毛重共87.9公克)及5包
(毛重共62.8公克),擬伺機販賣牟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
上訴字1743號判決確定,足徵被告甲○○販
賣毒品之供應來源無虞。㈤綜上,足徵被告甲○○有與顏明
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乙○○之行為」為其論據。
五、
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與顏明郁共同連續販賣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行,辯稱:是顏明郁販賣毒品給乙○○,
並不是伊,伊曾經接獲顏明郁的電話,顏明郁說他人在乙○
○他家,有人要跟乙○○拿毒品,乙○○就跟顏明郁買毒品
再賣給別人,至於他們買賣的毒品是海洛因還是安非他命伊
不清楚,伊有當場看到顏明郁拿毒品給乙○○,沒有看到乙
○○拿錢給顏明郁,毒品是用夾鏈袋包裝著,伊沒有注意到
底是安非他命還是海洛因,伊去乙○○家,身上本來就有帶
安非他命,乙○○曾經跟伊要過安非他命,伊不好意思,所
以有和乙○○一起施用,而乙○○也有拿過安非他命和伊一
起施用,都是在乙○○住處施用的,但伊並沒有賣過毒品給
乙○○,都是乙○○請伊或伊請乙○○,伊也沒有幫顏明郁
拿過毒品給乙○○,顏明郁是伊男友,伊不了解顏明郁是否
在買賣毒品,伊只是曾經聽顏明郁說過他跟乙○○的交往,
且顏明郁曾經跟伊借過電話打電話給乙○○,乙○○也曾經
回撥那支電話要找顏明郁,伊去過乙○○他家約有3、4次,
伊本身只有施用安非他命,並沒有施用海洛因,94年4月26
日及5月26日因
意圖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該安非他命是伊
用現金卡去借錢買的等語。經查:
(一)檢察官雖以證人閰毅存、丙○○、卓湘婷及黃進光等人於
警詢、偵訊中之證詞,認案外人顏明郁應有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且顏明郁有
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丙○○、5次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丙○○及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予證人卓湘婷之犯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96年7月26日認定有罪在案,有該
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足
參;惟證人閰毅存、丙○○、卓湘婷及黃進光等人於警詢
及偵訊中之證詞,均未曾證述被告甲○○有與顏明郁共同
販賣毒品予
渠等,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刑事判決
書中就顏明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丙○○、卓湘婷
2人之犯行,亦未認定被告甲○○就該些犯行亦為
犯意聯
絡及
行為分擔之共同
正犯,是縱顏明郁確有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予證人丙○○、卓湘婷,甚或證人閰毅存、黃進光
,亦乏證據證明被告甲○○有與顏明郁就該些販賣毒品犯
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證人乙○○於96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雖到庭結證稱:伊
都是打電話給顏明郁,向顏明郁購買毒品,並無向甲○○
購買毒品,顏明郁會將毒品送到伊家,顏明郁會搭載甲○
○一同到伊家,顏明郁將毒品拿給伊,伊將錢拿給顏明郁
之後,他們就開車離開,伊都是直接和顏明郁談,甲○○
坐在副駕駛座上,會和伊打招呼;伊向顏明郁買過4次海
洛因,大概有1、2次在伊家由甲○○親自交付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另外曾有1次伊先把錢交給顏明郁,
顏明郁說身上沒有海洛因毒品,隔了1、2天才叫甲○○送
到伊住處給伊;伊都是打電話給顏明郁,然後在伊家門口
等待,伊並未與甲○○電話聯絡,伊不知道電話的使用者
是誰,但是打電話過去都是顏明郁接的,聯絡完後,伊都
是在家等待等語,惟
嗣後又結證稱:伊確實有在警詢中說
過伊有向甲○○購買過毒品安非他命3次,伊那時候是打
電話給顏明郁,伊本來是要叫顏明郁送伊一些安非他命,
但顏明郁說安非他命很貴,不行,還是要用買的,所以伊
就要跟顏明郁買,顏明郁就叫甲○○把安非他命送過來,
錢就直接交給甲○○拿回去,這樣的情形有3次,1次1千
元或5百元,交易地點都是拿到伊家給伊,伊印象中大概
有3次是甲○○拿安非他命給伊,但伊沒有每次拿錢給甲
○○,因為伊也曾經向顏明郁討過安非他命,顏明郁就叫
甲○○拿安非他命來給伊,這樣送伊安非他命的情況有1
次,拿錢回去的有2次,1次是1千元,另外1次是5百元等
語;然證人乙○○於93年6月15日警詢中證述:「我海洛
因是向綽號老弟之男子(經
指認為顏明郁)以新台幣9千
元購得1包。都是綽號老弟事先以電話與我聯絡後將海洛
因送到我住處給我的。安非他命是向綽號家真之女子(經
指認為甲○○)以新台幣2千元購得1包。都是綽號家真事
先以電話與我聯絡後送到我住處給我。」、「(問:你於
何時開始向甲○○購買安非他命至今?共幾次?均在何處
進行交易?)於93年6月初開始向甲○○購買安非他命至
今。共向其購買3次。都是甲○○主動以電話與我聯絡後
再將安非他命送至我住處。(問:你最後一次向甲○○購
買安非他命是於何時?在何地進行交易?甲○○乘何交通
工具?車牌號碼為何?)於93年6月14日14時向甲○○購
買最後1次。是甲○○主動與我聯絡後將安非他命送至我
住處給我的。甲○○開1部喜美轎車深色,車號我不知道
。」等語,其後於93年10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訊問時則具結後證稱:「(問:是否有向甲○○買
過毒品?)沒有,男人跟女人買東西很奇怪。很少人會跟
女孩子買東西,很丟臉。」等語,於94年10月11日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亦結證稱:「(問:怎麼
會在警詢筆錄曾向甲○○買過毒品?)我只說跟老弟買的
,我希望能夠錄音筆出來聽聽看,經過那麼久,我也忘記
了,我只記得我有說過跟老弟買過毒品,甲○○的部分我
不曉得。(問:你和老弟買毒品時,他如何過來的?)他
開車過來,旁邊的人拿給我的,旁邊那個人是男的,我沒
有看過甲○○一起過來,旁邊那個人綽號叫大頭。」等語
;嗣後於96年4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訊時具結後則改證稱:「(問:你與綽號「老弟」男子購
買多少錢的安非他命或海洛因?)我每次買海洛因最多90
00元、最少6000元,每次買安非他命1、2千元。(問:綽
號「老弟」的男子都在何地將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交給你?
)綽號「老弟」的男子有送1次海洛因到彰化縣○○鄉○
○○路○○○巷○○號我家給我。其他幾次的海洛因及安非他
命都是「老弟」叫甲○○送到我上述住處。我是打電話給
「老弟」說我要買毒品,甲○○負責送毒品給我,甲○○
有在我上述住處交付我海洛因、安非他命。」等語;是證
人乙○○自警詢起至本院審理時止,其就曾於93年間向顏
明郁購買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毒品乙情,除所證述之購買次
數、金額,前後有所出入外,其就「確有向顏明郁購買海
洛因及安非他命毒品」之證述則前後均屬一致,惟究有無
向被告甲○○購買安非他命乙情,則先後有兩歧之證述,
警詢中先是肯定有向被告甲○○購買過3次安非他命,然
於偵查中則改證稱並未向被告甲○○購買過毒品,嗣後之
偵查中又改證稱被告甲○○是代顏明郁送毒品給伊云云,
證人乙○○前後不一之證詞實難遽為不利被告甲○○之認
定。
(三)顏明郁有於93年4月19日22時26分1秒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撥打證人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
00號,
彼此為如附表一所示
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
業據本
院於96年9月13日播放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內容
勘驗屬實(
檔案名稱後3碼為656),且據證人乙○○當庭承認該錄音
光碟中一方之男聲為其聲音無誤,又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雖有雙方謀議買賣海洛因(俗稱「查某」《台語發音》)
、安非他命(俗稱「查埔」《台語發音》)毒品之術語出
現,惟經本院以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詢問證人乙○○後,
證人乙○○證稱:顏明郁是叫伊幫他問有無安非他命,顏
明郁要買安非他命,但伊並沒有幫顏明郁去問,而顏明郁
電話中說:「你『查某』看要不要處理,我等一下要去外
圍。」,他的意思是問伊要不要海洛因,伊叫顏明郁等10
分鐘是表示伊想要向顏明郁購買海洛因,但是伊還沒有確
定,因為伊還要向太太拿錢,而那次伊後來確有向顏明郁
買到海洛因,伊是開車去彰化縣埤頭鄉竹塘村台19線的田
邊附近,伊與顏明郁約在那裡等,顏明郁拿1包海洛因給
伊,伊最少拿3千元給顏明郁,此次被告甲○○並沒有與
顏明郁一同前往等語,是證人乙○○就該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之解釋,核與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客觀上所顯現之字意
相符,
堪信證人乙○○就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為之詮釋
,應屬真實;是顏明郁於該通電話中顯係欲透過證人乙○
○詢問購買安非他命毒品,而附帶向證人乙○○兜售海洛
因毒品,2人間互相調用毒品乙節堪可認定。嗣後於同日
22時30秒,顏明郁有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撥打被
告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彼此為如
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亦據本院於96年9月13
日播放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內容勘驗屬實(檔案名稱後3碼
為336),且據被告甲○○當庭承認該錄音光碟中一方之
女聲為其聲音無誤,依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檢察官雖將
之解讀為:乙○○向顏明郁表示欲購買毒品,顏明郁繼而
向被告甲○○表示提供毒品販賣之合意。惟查,經本院以
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詢問被告甲○○後,被告甲○○辯稱
:伊與顏明郁在該通電話之通話內容是伊那時候已經沒有
毒品可以施用了,顏明郁說他有朋友要拿毒品,問伊是否
要跟他一起拿,因為一起拿1錢的話,藥頭會算比較便宜
,而伊詢問是何人要拿,是因為當時伊與顏明郁在交往
期
間,伊想要知道對方是男或是女,至於顏明郁說的彰化那
個人,伊並不知道是何人,且該人最後也沒有來找伊云云
,其辯詞雖明顯為自己
卸責,而不足令人採信,惟審究渠
2人此通電話之通話內容即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顏明郁係詢問被告甲○○是否仍有「查埔」即安非
他命,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顏明郁係欲
透過證人乙○○詢問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且附帶向證人乙
○○兜售海洛因毒品,足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該2則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其通話時間雖分別係同日22時26分及22
時30分之緊接情況下,惟通話內容則實無相干,因顏明郁
本身既乏安非他命施用而先行向證人乙○○詢問有無購買
安非他命之管道,其後顏明郁再向被告甲○○詢問有無安
非他命可供販賣,自無可能係與被告甲○○為提供安非他
命毒品販賣予乙○○之合意,蓋倘顏明郁自被告甲○○處
即可取得安非他命販賣予他人或證人乙○○,則顏明郁即
無可能撥打電話予證人乙○○,請其代為詢問購買1錢之
安非他命供自己施用,是依上開2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亦難據以認定被告甲○○有參與顏明郁販賣安非他命予證
人乙○○之犯行。
(四)被告甲○○雖於94年4月26日及同年5月26日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毛重共87.9公克)及5包(毛重共
62.8公克),擬伺機販賣牟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5年度上訴字1743號判決有罪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乙
份在卷足參,惟該判決所認定之犯行,係被告甲○○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本件被告甲○○
是否與顏明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並無干係,檢察官引用該判決事
實認定被告甲○○販賣毒品之供應來源無虞,而
佐證本件
之起訴事實,此部分證據實與本件犯罪之
待證事實缺乏直
接或間接之關聯性。
(五)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甲○
○有何與顏明郁共同連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乙○
○之行為,依前揭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有何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之犯罪
不能證明,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
六、公訴蒞庭檢察官雖於96年9月13日本院審理時起稱:「被告
與另案被告顏明郁2人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給丙○○
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請鈞院審酌,
聲請予以擴張犯罪事實如
下:93年4月間起,在彰化縣○○鎮○路里○○街○○號附近
○○○鎮○○路消防隊前販賣2次海洛因及5次甲基安非他命
給丙○○」等語而為犯罪事實之擴張,惟犯罪事實之擴張需
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始得併予審理
;本件被告甲○○被訴與另案被告顏明郁共同連續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予證人乙○○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
已如前述,是公訴蒞庭檢察官上開擴張犯罪事實部分即與本
案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在起訴效力範圍內,此部分犯罪
事實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許月馨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一:
時間:93年4月19日 22:26:01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B(乙○○):喂,喂,你哪一位?
A(顏明郁):你誰?
B(乙○○):你哪一位要找我「王醫師」(台語音近)?
A(顏明郁):世民,我「老弟」(台語音近)
B(乙○○):哎,你誰?
A(顏明郁):「老弟」。
B(乙○○):吭?
A(顏明郁):「老弟」啊,阿家他朋友。
B(乙○○):阿家他朋友?
A(顏明郁):阿家他阿兄啊!今天那一位啊。
B(乙○○):了解,失禮,那你們那個空間(音近)?
A(顏明郁):傳(音近)。
B(乙○○):空間(音近)一樣。
A(顏明郁):那你要嗎?
B(乙○○):價錢?
A(顏明郁):吭?
B(乙○○):價錢一樣。
A(顏明郁):嗯。
B(乙○○):好。
A(顏明郁):要嗎,要就趕快處理一下,我等一下要走了。
B(乙○○):十分鐘給你消息,好不好?
A(顏明郁):好啊,你十分鐘給我消息。那你那個?
B(乙○○):怎麼樣?
A(顏明郁):「查埔」你有地方拿?
B(乙○○):不要,不要再問了啦。
A(顏明郁):不是,自己要「吃」(台語意思)的了,準備一
錢自己「吃」就好了。
B(乙○○):那個問下去都是五兩,我怎麼有辦法?
A(顏明郁):那個真的是真啦,那真的五兩有人要賣啊。
B(乙○○):好啦,那個我真的沒有辦法。
A(顏明郁):吭?喂!
B(乙○○):喂,那你粗的要多少?
A(顏明郁):粗的,一錢自己「吃」就好了,哪需要多少!
B (乙○○):好啦,好啦,粗的我幫你處理。
A(顏明郁):你「查某」看要不要處理,我等一下要去外圍。
B(乙○○):你等我十分鐘。
A(顏明郁):好啊,好啊。
附表二:
時間:93年4月19日 22:30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顏明郁):好啦,好啦,你那邊有「查埔」的嗎?
B(甲○○):吸完了。
A(顏明郁):你都沒有了?
B(甲○○):吸完了。
A(顏明郁):好啊。好啊。
B(甲○○):怎麼了?
A(顏明郁):人家要啦。
B(甲○○):誰要?
A(顏明郁):一半三千啦,要不要?你要不要做?
B(甲○○):好啊,誰要?
A(顏明郁):彰化那個啊?
B(甲○○):在哪裡啊?
A(顏明郁):如果好,我打電話叫他下來。
B(甲○○):叫他下來啊。
A(顏明郁):你有喔?
B(甲○○):有啦。
A(顏明郁):好啦,好啦,我打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