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榮鴻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4867號、96年度偵字第10077、10765號)後,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
協商程序,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
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
商之合意
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同
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
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為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四百五十五
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五
條之四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六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就被告甲○○所涉商業會計法等罪之協商合意顯
有不當,從而,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