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2350號、第2378號),及移送
併辦(96年度毒偵字
第2880號、第3856號、第3866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甲○○施用
第一級毒品,
累犯,處
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
沒收銷燬之;又施用
第二級毒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1054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4日徒刑執行
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95年5月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官於95年5月3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67 號為
不起訴處
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96年2 月底某日起至
96 年4月29日17時被查獲時止,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巷
○號10樓之2其住處內、臺中縣豐原市某不知名加油站廁所U
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內,再以水稀釋混合
後,注射於身體血管內之方式,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多次。
嗣為警先後於下列時、地查獲:①96年4月17日12時
30分許,為警在臺中縣豐原市○○路○○○ 號前查獲,並據警
方徵得其同意,於96年4月17日14時1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
呈嗎啡陽性反應,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小包(驗餘
淨重2.11公克、空包裝總重3.69公克)。②96年4月20日16
時45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口查獲,並據警方徵
得其同意,於96年4月20日18時45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嗎
啡陽性反應,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2小包(驗餘淨重
2.97公克、空包裝總重5.01公克)。③96年4月29日17時許
,在臺中縣○○鄉○○村○○路○○○巷口前查獲,並據警方
徵得其同意,於96年4月29日20時31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
嗎啡陽性反應,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驗餘含
袋及標籤各重0.4053公克、0.3530公克、0.3549公克,因鑑
驗耗損0.01公克)等物。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96年4月29日經警採尿時回溯4日內之某時,在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96年4月29日17時許
為警查獲,並據警方徵得其同意
後隨即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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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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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應 沒 收 之 物 │查 獲 時 間 │ 查 獲 地 點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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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6年4月17日 │臺中縣豐原市○○路│1.96年毒偵字第2378號。│
│ │15小包(驗餘淨重│ │196 號前 │2.法務部調查局96年5 月│
│ │2.11公克,空包裝│ │ │ 18日調科壹字第096230│
│ │總重3.69公克) │ │ │ 43320號
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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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6年4月20日 │臺中縣豐原市圓環南│1.併辦案號:96年毒偵字│
│ │22小包(驗餘淨重│ │路59巷口 │ 第2880號。 │
│ │2.97公克、空包裝│ │ │2.法務部調查局96年5月 │
│ │總重5.01公克) │ │ │ 1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
│ │ │ │ │ 41940號函(來文字號 │
│ │ │ │ │ 應更正為中縣豐警偵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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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6年4月29日 │臺中縣神岡鄉豐洲村│1.96年偵字第2350號。 │
│ │3 小包(驗餘含袋│ │豐洲路456 巷前 │2.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
│ │及標籤各重0.4053│ │ │ 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
│ │公克、0.3530公克│ │ │ 51號鑑定書。 │
│ │、0.3549公克,因│ │ │ │
│ │鑑驗耗損0.01公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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