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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832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2350號、第2378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 第2880號、第3856號、第386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1054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4日徒刑執行 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95年5月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官於95年5月3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67 號為起訴處 分確定。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96年2 月底某日起至 96 年4月29日17時被查獲時止,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巷 ○號10樓之2其住處內、臺中縣豐原市某不知名加油站廁所U 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內,再以水稀釋混合 後,注射於身體血管內之方式,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多次。為警先後於下列時、地查獲:①96年4月17日12時 30分許,為警在臺中縣豐原市○○路○○○ 號前查獲,並據警 方徵得其同意,於96年4月17日14時1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 呈嗎啡陽性反應,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小包(驗餘 淨重2.11公克、空包裝總重3.69公克)。②96年4月20日16 時45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口查獲,並據警方徵 得其同意,於96年4月20日18時45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嗎 啡陽性反應,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2小包(驗餘淨重 2.97公克、空包裝總重5.01公克)。③96年4月29日17時許 ,在臺中縣○○鄉○○村○○路○○○巷口前查獲,並據警方 徵得其同意,於96年4月29日20時31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 嗎啡陽性反應,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驗餘含 袋及標籤各重0.4053公克、0.3530公克、0.3549公克,因鑑 驗耗損0.01公克)等物。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96年4月29日經警採尿時回溯4日內之某時,在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96年4月29日17時許為警查獲,並據警方徵得其同意 後隨即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附表 │ ├──┬────────┬──────┬─────────┬───────────┤ │編號│ 應 沒 收 之 物 │查 獲 時 間 │ 查 獲 地 點 │ 備 註 │ ├──┼────────┼──────┼─────────┼───────────┤ │ ⒈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6年4月17日 │臺中縣豐原市○○路│1.96年毒偵字第2378號。│ │ │15小包(驗餘淨重│ │196 號前 │2.法務部調查局96年5 月│ │ │2.11公克,空包裝│ │ │ 18日調科壹字第096230│ │ │總重3.69公克) │ │ │ 43320號鑑定書。 │ ├──┼────────┼──────┼─────────┼───────────┤ │ 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6年4月20日 │臺中縣豐原市圓環南│1.併辦案號:96年毒偵字│ │ │22小包(驗餘淨重│ │路59巷口 │ 第2880號。 │ │ │2.97公克、空包裝│ │ │2.法務部調查局96年5月 │ │ │總重5.01公克) │ │ │ 1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 │ │ │ │ │ 41940號函(來文字號 │ │ │ │ │ │ 應更正為中縣豐警偵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⒊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6年4月29日 │臺中縣神岡鄉豐洲村│1.96年偵字第2350號。 │ │ │3 小包(驗餘含袋│ │豐洲路456 巷前 │2.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 │ │及標籤各重0.4053│ │ │ 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 │ │公克、0.3530公克│ │ │ 51號鑑定書。 │ │ │、0.3549公克,因│ │ │ │ │ │鑑驗耗損0.01公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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