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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3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俊輝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9742、23676 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及 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2157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俊輝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俊輝自民國90年12月24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 0 段00巷0 號1 樓「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唐公 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楊俊輝 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 發票,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詹、逃漏營業稅捐及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1 月間起,明知無 銷貨之事實,竟以百唐公司為營業人,連續虛開不實之統一 發票,供他人使用。嗣百唐公司於93年間,陸續發生跳票, 楊俊輝遂自93年5 月間起,將百唐公司之發票章及帳務,交 由具會計專業背景之詹和常(檢察官與詹和常認罪協商後, 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在案)協助處理 。詎詹和常亦同具前揭概括犯意,其等自92年1 月起至93年 8 月間止,明知未實際向如附件所示之鉦裕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24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238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 億8100萬7090元, 稅額1405萬358 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而逃漏百唐公司營業稅捐 (詳如附件之取得不實發票明細);又於同一期間,明知無 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551 紙,銷售額合計2 億8360萬9037元,交付予佑基企業有限公司等57家營業人充 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418萬458 元(詳如附件之 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本案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同案共犯詹和常亦於本院審理時認罪協商在案, 並有證人林淑雅、江金城、林淑音、黃慧如、孫秀菊、許財 、楊台麟、羅明祥、陳文進、魏崑楠、羅惠玲、陳秋金、葉 豪傑等之證詞附卷可稽,復有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保強固有限公司與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折讓、保強固有限公司與百唐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2年1 月 至93年10月進銷交易流程圖、92、93年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92、 93年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書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92年1 月至 93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百唐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4年11月3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百唐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林淑音會計事務所稅務 代理人基本資料建檔維護、林淑音、黃慧如說明及提示資料 、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試算表、客戶聯繫單(百唐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增加營業項目)、傳真(百唐公司現僅於台南企 業臺中分行借款)、忠正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營利事業設 立登記查簽表、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移送書、告發書 、96年3 月22日捷勵國際有限公司說明書、捷勵國際有限公 司(00000000)異常進項來源、捷勵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 違章(406 )核定稅額繳款書、捷勵國際有限公司異常進項 來源、捷勵國際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1~ 94/12 營業稅查核報告表、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捷 勵國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7 張、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度財營業字第00000000000 號 處分書、承諾書、昌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95年度財營業字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書、承諾書 、臺灣順利發有限公司說明書、93年5-6 月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開立給臺灣順利發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13張、93年6 月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仁本有 限公司開立給臺灣順利發有限公司之發票3 張、綠機開發有 限公司說明書、94年1-2 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綠機能 開發有限公司之發票3 張、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皓欣精機股 份有限公司承諾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發票1 張 、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 契約書、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支票2 張、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5 張、 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變更登記申 請書、委託書、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 切結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張印模卡、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單、百唐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建物所有權狀、切結書、臺中市公務使用執照存根、 92年營業人取得虛設號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 派查表、92、93年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名冊、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2年百唐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銷項、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3年百唐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銷項、喜豐有限 公司設立登記表、喜豐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 表、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公司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 暨繳稅單位稅籍資料調件明細表、變更登記表、調件明細表 公司章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委託書、收受支 票、楊俊輝簽立之委託書、簽收人楊俊輝之收受支票證明文 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瑋杰公司之發票32張、百 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元華興業公司之統一發票5 張等 附卷可稽。 三、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因係適用修 正前刑法,有關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文,於該自 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111號、10 0 年度臺上字第6663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5 次 刑事庭會議參照),故本案只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罪。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訟訴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第 43 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 條、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所犯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 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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