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保強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秀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9742、23676 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保強固有限公司無罪。
理 由
壹、
公訴意旨略以:緣孫秀菊(業經本院另行判決在案)明知不
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
法人員之追究處罰,
常
利誘他人提供身分證件等
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
責人或股東,
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
發票,供作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
途使用,竟於民國93年5 月間,基於幫助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與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之
概括犯意,而受自稱「李姓」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成年男子之邀,將國民身分證、印章等資料提供予「李姓
」,由孫秀菊掛名擔任設在臺中○○○區○○里○○○○街
○○號1 樓被告「保強固有限公司」(下稱保強固公司)之負
責人,並至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簽名於保強固公司之營利
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上,並任由「李姓」即保強固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概括犯意,為買、賣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供保強固
及其餘公司申報營業稅
犯行。
一、保強固公司收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進而持向中區國稅局東
山稽徵所申報營業稅部分)
(一) 、楊俊輝係臺○○○區○○里○○路○ 段○○巷○ 號1 樓「
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8 月間,經由
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出售該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
發票6 張予保強固公司,面額新臺幣(下同)1661萬89
83元,再由保強固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稅捐83萬949元。
(二) 、葉益來係臺中市○○區○○○街○○○ 號1 樓「鉅茂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
集團仲介,出售該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0張
予保強固公司,面額4757萬9600元,再由保強固公司虛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
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
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37 萬8981元。
(三) 、林進郎係臺中市○○區○○○街○○○ 號1 樓「茗仁實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9 月至10月間,經由不詳詐
欺集團仲介,連續出售該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
票4 張予保強固公司,面額1437萬4098元,再由保強固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
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71萬8705元。
(四) 、劉素君係臺中市○區○○路○○○ 巷○○號1 樓「喬田興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至2 月間,經由不詳詐
欺集團仲介,連續出售該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
票22張予保強固公司,面額7058萬2199元,再由保強固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
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352 萬9111元
。
總計保強固公司向4 家公司購買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面額1 億51
83萬8680元,進而逃漏稅捐758 萬1929元。
二、保強固有限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由各
該公司持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營業稅)
(一) 、葉茂昌係臺北市○○區○○○路○ 段○○號3 樓「綠基科
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至8 月間,經由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
交易統一發票6 張,面額354 萬元,再由綠基科技有限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
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7萬7000元。
(二) 、吳福龍係臺北市○○區○○路○○○ 巷○○號1 樓「逸龍貿
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
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
統一發票1 張,面額40萬元,再由逸龍貿易有限公司虛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
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
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因而逃漏稅捐2 萬元。
(三) 、許新章係臺北市○○區○○里○○路○ 號7 樓「碩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9 月至12月間,經由
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
實際交易統一發票9 張,面額915 萬6970元,再由碩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
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45萬7850元。
(四) 、賴源益係臺北市○○區○○街○○○○○ 號1 樓「順銊汽車
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
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有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
統一發票1 張,面額11萬500 元,再由順銊汽車有限公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
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525元。
(五) 、邱日鴻係臺北市○○區○○○路○○○ 號2 樓之4 「華友
訊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
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167 萬8000元,再由華友訊
聯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
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8
萬3900元。
(六) 、楊家富係臺北市○○區○○路○○○ 巷○○號「威成財務顧
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1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
交易之統一發票3 張,面額30萬5566元,再由威成財務
顧問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
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 萬
5278元。
(七) 、王可卿係臺北市○○區○○○路○ 段○○○ 號7 樓「永業
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至10月間,
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
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 張,面額280 萬元,再由永
業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稅捐14萬元。
(八) 、白凱文係臺北市○○區○○○路○ 段○○號3 樓之1 「漢
成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1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
交易之統一發票5 張, 面額339 萬5466元,再由漢成有
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
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因而逃漏稅捐16萬9774元
。
(九) 、柯三郎係臺中市○○區○○路○○○ 號1 樓「銓贊實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
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
之統一發票4 張,面額150 萬元,再由銓贊實業有限公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
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7 萬5000元。
(一○) 、黃贊徽係高雄市○○區○○里○○街○○號「鉅暉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
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
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102 萬元,再由鉅暉股份有限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
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 萬10
00元。
(一一) 、楊山水係高雄市○○區○○里○○○路○○號2 樓「野
山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間,經由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
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 張,面額174 萬元,再由野山科
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
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8萬7000元。
(一二) 、吳文忠係高雄市○○區○○里○○○路○○○ 號6 樓之
5「引想力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9月至12月
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3張,面額910 萬元
,再由引想力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
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因而逃漏稅捐45萬5000元。
(一三) 、鍾俊宏係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 號8 樓之11「
全鵬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
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 張,面額200 萬元,再由全鵬
企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
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捐10萬元。
(一四) 、黃小桃係臺北縣三重市○○街○○○ 巷○○號3 樓「駿瑩
汽車材料行」獨資商號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
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10萬元,再由駿瑩
汽車材料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
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5000元。
(一五) 、陳志凱係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2 樓「漢好汽
車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
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
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5 萬元,再由漢好汽車有限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
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500元
。
(一六) 、趙呈龍係臺北縣蘆洲市○○路○○○ 巷○ 弄○ 號1 樓「
萬方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
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10萬元,再由萬方汽
車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
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5000元。
(一七) 、李一秀係臺北縣中和市○○里○○路○○○ 號「敬舜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9 月間,經由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
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98萬4640元,再由敬舜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
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
漏稅捐4 萬9232元。
(一八) 、江慧貞係臺北縣永和市○○里○○路○○○ 號8 樓「宏
曄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9 月至10月間,經
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
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 面額71萬2360元,再
由宏曄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因而
逃漏稅捐3 萬5618元。
(一九) 、林玉英係新竹市○區○○街○○巷○○號「裕文汽車保養
修理廠」獨資商號負責人,於93年7 月間,經由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
際交易之統一發票5 張,面額200 萬元,再由裕文汽
車保養修理廠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
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捐10萬1 元。
(二○) 、江士豐係臺中市○○區○○路0 段00000 號6 樓之1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8 月至12月間
,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5 張,面額267 萬6100
元,再由天瑪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
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因而逃漏稅捐13萬3805元。
(二一) 、辻裕( 日本籍) 係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
至19樓「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
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
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22
0 萬元,再由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
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
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
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1萬元。
(二二) 、辻裕( 日本籍) 係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
至19樓「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
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
額480 萬元,再由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虛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
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4萬元。
(二三) 、蔡國忠係臺中市○○區○○街○○號1 樓「臻中環境管
理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基於概括犯意,於93年8
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
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12萬元
,再由臻中環境管理事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
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
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6000元。
(二四) 、王士仁係臺中市○○區○○里○○○○街○○號1 樓「
捷勵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至8 月間,
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
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9 張,面額200 萬元,再
由捷勵國際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逃漏稅捐10萬元。
(二五) 、楊琇月(即楊秋雯)係臺中巿西屯區廣興巷10-6號「
廣興汽車材料行」獨資商號負責人,於93年7 月至12
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
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 張,面額58萬元
,再由廣興汽車材料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而逃漏稅捐2 萬9000元。
(二六) 、張錦煌係臺中縣豐原市○○里○○路○○號1 樓「龍逸
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1月至12月間,經由
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 張,面額103 萬700 元,再
由龍逸營造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逃漏稅捐5 萬1535元。
(二七) 、賴顗文係臺中縣○里鄉○○村○○路○ 號1 樓「御成
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8 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
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
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51萬9500元,再由御成有限公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
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 萬5975
元。
(二八) 、蔡金本係臺中縣○○鄉○○村○○街○○號6 「金帥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至8 月間,經
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
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6 張,面額150 萬元,再由
金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而逃漏稅捐7 萬5000元。
(二九) 、陳慶鎰係臺中縣○○鄉○○村○○街○○號1 樓「宜晏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0月間,經由不
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10萬5000元,再由宜
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逃漏稅捐5251元。
(三○) 、楊丁山係臺中縣○○鄉○○村○○路○ 段○○○ 巷○○號
「金峰汽車商行」獨資商行負責人,於93年7 月8 月
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 張,面額20萬元,
再由金峰汽車商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
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
漏稅捐1 萬元。
(三一) 、、吳新貴係臺中縣○○○○路000 ○00號「永近自行
車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1月至12月
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8 張,面額500 萬元
,再由永近自行車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
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
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
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5萬元。
(三二) 、羅才德係臺中縣大里市○村路○ 巷○○號1 樓「固銘企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0月間,經由不詳詐欺
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
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17萬3000元,再由固銘企業
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
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86
55元。
(三三) 、楊武學係彰化縣○○鄉○○村○○路○ 段○○○ 號「庄
圃工程行」獨資商行負責人,於93年11月間,經由不
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9 萬5000元,再由庄
圃工程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
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47
90元。
(三四) 、陳泓丞(即陳軒漢)係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
號「龍寶企業社」獨資商行負責人,於93年7 月間,
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
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9 萬471 元,
再由龍寶企業社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
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稅捐4524元。
(三五) 、朱正清係臺南市○○區○○里○○路○○號1 樓「堅睦
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8 月間,經由不
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 張,面額61萬6368元,再由堅
睦工程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
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稅捐3 萬819 元。
(三六) 、張國華係嘉義市○區○○里○○街○○巷○○號1 樓「臺
富微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9 月至11月
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有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 張, 面額195 萬
元,再由臺富微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
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
業成本, 因而逃漏稅捐9 萬7500元。
(三七) 、張國昌( 已過世, 另為
不起訴) 係嘉義市○區○○里
○○街○○巷○○號2 樓「宜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於93年1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
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
額17萬元,再由宜翌企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
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
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8500元。
(三八) 、陳華昇係臺南縣新營市○○里○○路○ 號「尚亞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7 月至9 月間,經由
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 張,面額27萬9716元,再由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而逃漏稅捐1 萬3987元。
(三九) 、華國安係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 樓「亞高貿易
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8 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
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
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12萬3359元,再由亞高貿易有
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
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6168
元。
(四○) 、吳福龍係臺北市○○區○○路○○○ 巷○○號1 樓「逸龍
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間,經由不詳詐
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
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50萬元,再由逸龍貿易有
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
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 萬
5000元。
(四一) 、謝沛育係桃園縣○○○○○里○○街00號1 樓「桃莉
園藝工程行」獨資商行負責人,於94年1 月間,經由
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36萬8000元,再由
桃莉園藝工程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
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稅捐1 萬8400元。
(四二) 、楊智清係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巷○ 號1 樓「宏
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至2 月間
,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4張,面額1054萬9100
元,再由宏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
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
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2萬7455元。
(四三) 、蔣嘉雯係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2 樓「佑成
精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至2 月間,經由
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0張,面額587 萬5430元,再
由佑成精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
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逃漏稅捐29萬3772元。
(四四) 、馬惠民係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0號1 樓
「禾連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至2 月間,經
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
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6 張,面額411 萬9535元,
再由禾連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
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
漏稅捐20萬5978元。
(四五) 、高阿鎮係臺中縣○○鄉○○村○○○路○○○ 巷○○弄○
號1 樓「席德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間
,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 張,面額231 萬8000
元,再由席德企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
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因而逃漏稅捐11萬5900元。
(四六) 、鄭鈞文係雲林縣○○鄉○○村○○路○○號「賀春實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
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
之統一發票2 張, 面額93萬912 元,再由賀春實業有
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
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因而逃漏稅捐4 萬
6546元。
(四七) 、邱鈺芳係雲林縣○○○○○里○○路00號1 樓「賀鼎
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間,經由不詳詐
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
交易之統一發票3 張,面額125 萬5930元,再由賀鼎
實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
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捐6 萬2797元。
(四八) 、林進基係臺南縣永康市○○路○ 段○○○ 巷○ 弄○○號1
樓「聯進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1 月至2 月
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2張,面額847 萬90
2 元,再由聯進事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
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
本,因而逃漏稅捐42萬3545元。
(四九) 、王陵賢自94年1 月至94年2 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
仲介,買入與該公司無實際交易之由保強固有限公司
所開立之統一發票31張,面額3426萬6543元,再由大
百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
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7
1 萬3327元。
總計保強固公司出售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面額1 億5216萬6363
元,幫助綠基科技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逃漏稅捐760 萬8325元
因認被告保強固公司所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嫌。
貳、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
直接證
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
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
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
,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
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
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
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
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
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
彼此
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
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
,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
號、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
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
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
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肆、經查:
參諸上開公訴意旨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保強固
公司93年6 月至94年2 月涉嫌虛設行號查核案資料卷之記載
:「保強固公司營業地址房東何彩薇於本局談話筆錄稱,渠
不認識保強固公司負責人孫秀菊,亦不曾出租予該公司,該
公司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係屬
偽造,渠所有臺中市○○區
○○○○街○○號1 樓房屋,93年6 月至94年2 月出租予賴文
彬經營外籍新娘仲介及介紹貸款人向銀行辦理二胎貸款融資
業務,實際承租期為3 個月,不曾見過該公司有進出貨,亦
未將所有電話供保強固公司使用‧‧‧保強固公司涉案
期間
並無營業事實」等語,足見檢察官認被告保強固公司涉犯稅
捐稽徵法罪嫌,無非係認為上開保強固公司係虛設公司行號
,不可能與上開
起訴書所列之52家公司有實際交易行為,資
為論罪依據。再參以被告保強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孫秀菊於
調查站、
偵查中亦坦承渠僅係人頭負責人,李姓男子找伊,
一家公司給伊2 萬元,伊沒有去過公司,後來伊覺得不對勁
,把3 家公司都辦停業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3476號卷第16
2 、163 頁),
嗣孫秀菊因上開犯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
稽徵法等罪,業經本院於97年2 月20日以96年度訴字第3408
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嗣於97年3 月
10日確定
等情,有上開96年度訴字第340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據上足認保強固公司確屬虛
設公司,委無疑義,準此,保強固公司既係虛設公司,本身
自無可能實質與上開52家公司進行交易(惟亦有可能第三家
公司向保強固公司買受統一發票,再轉而交付予上開公司;
或第三家公司收受上開52家公司統一發票,再轉而交付予保
強固公司,是上開52家公司是否有逃漏稅捐之情事,仍應各
別
審酌是否有與第三家公司為實質交易而為論斷,
附此敘明
),
揆諸前揭說明,保強固公司既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
漏營業稅捐可言,自難論以逃漏稅捐罪責(至被告保強固公
司有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就此部分只能科處自然人刑責,
尚無法科處法人刑責)。退步言,本案保強固公司進項統一
發票金額為1 億5183萬8680元,而銷項統一發票金額為1 億
5216萬6363,換言之,即進項金額較銷項金額為少,若兩相
扣抵後,保強固公司事實上亦無補繳稅捐之問題,亦難遽認
有何逃漏稅捐之犯行,併此敘明。
伍、綜上,被告保強固公司既係虛設公司,既無實際營業行為,
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問題,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
使本院產生確信被告保強固公司犯罪之心證,自難遽認被告
保強固公司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保強固公司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
揆諸
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被告保強固公司此部分犯行,既
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按法院認為應科
拘役、
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保強固公司代表人孫秀菊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保強固公司代表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本院認本案係應諭知無罪之
案件,爰不待被告保強固公司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6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