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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35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898號                    99年度易字第3564號                    100年度易字第2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樹枝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053、 11527 、15478 、18414 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2860 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2860 號、100 年度偵字第1483 4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樹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向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王樹枝(自稱「王董」)、陳恩正(自稱「李偉華」、「小 陳」、「陳寬」,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羅伊琳(自稱「陳 偉殷」、「小羅」、「羅伊」,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及林聖 偉(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於下列時、地,各為下列詐欺犯 行: ㈠林聖偉自民國96年1 月29日起任職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協鴻公司),為該公司業務員,為增加業績,明知王樹 枝、陳恩正及羅伊琳無意購買機台,且富易偉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四段955 號18樓之3 ,登記負責人為劉文 欽)為虛設行號,竟與王樹枝、陳恩正及羅伊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25日, 推由王樹枝提供定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欣泓詮公司空 白支票本1 本(尚餘4 、5 張)及大小章;陳恩正開立已遭 銀行拒絕往來之欣泓銓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面額131 萬2500 元、1 萬5000元之支票2 張(票載發票日均為98年12月10日 ,票號各為:DP0000000 號、DP0000000 號);羅伊琳在契 約書上書寫富易偉公司之相關資料,再由林聖偉代表協鴻公 司簽立購買合約書,約定富易偉公司以155 萬元價格,向協 鴻公司購買PRO-1000AGCNC 電腦銑床機1 台,約定交貨地點 為臺中市○○區○○路勤榮巷135 號。陳恩正當場將定金30 萬元及上開2 張支票交付林聖偉,由林聖偉繳回協鴻公司。 經協鴻公司查詢欣泓詮公司已遭拒絕往來後,王樹枝再另 外將黃榆軒所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面額163 萬元支票1 張( 票載發票日為99年2 月15日,票號:FN0000000 號)供陳恩 正交予林聖偉,由林聖偉繳回協鴻公司,致協鴻公司陷於錯 誤,於98年11月27日18時許,將機台交至陳恩正(起訴書誤 載為王樹枝)指定之臺中市○○區○○路勤榮巷135 號廠房 (該廠房為陳恩正向該不知情之廠主承租),羅伊琳再以「 陳偉殷」名義簽收。嗣因上開支票借期均跳票,協鴻公司始 知受騙,機台今下落不明。 ㈡林聖偉為增加業績,明知陳恩正及王樹枝無意購買機台,且 辰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 登記負責人吳志誠,下稱辰綻公司)為虛設行號,竟與陳恩 正、王樹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98年12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在富易偉公司 設於臺中市○區○○街二段108 號1 樓登記所在地內,由陳 恩正書寫辰綻公司相關資料,再由林聖偉代表協鴻公司簽訂 購買合約書,約定辰綻公司各以美金3.45萬元及3.95萬元, 向協鴻公司購買LG-500、LG-100加工中心機2 台。王樹枝自 前次詐騙所得款項中取出21萬元作為定金,尾款則由陳恩正 以L/C (開出L/C 之國外公司為INFINITYRANGECO.CORPORAT ION ,開狀銀行為BANKWINT ER&CO.AG )方式支付價金,致 協鴻公司陷於錯誤,依約交付上開2 部機台。陳恩正取得上 開2 部機台後,藏放在臺中市○○區○○○路車站附近之不 詳倉庫內。嗣因協鴻公司發現前揭信用狀之記載內容有諸多 限制而無法兌現,協鴻公司始知受騙。 ㈢曾麗珠(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於97年10月29日起,擔任皇家 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98年10月19日辦理名稱變 更為豐泳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泳公司)、所在地變更 至臺中市○○區○○路二段34巷36號。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張良福」之成年男子明知豐泳公司為空頭公司,為創造 該公司確有營業之外觀,起意設廠詐騙相關廠商,遂於99年 農曆年間,與王樹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商議由王樹枝提供資金承租臺中市○里區○○ 路○○○ 巷○ 號廠房及月支付15,000元代價予該公司登記負 責人曾麗珠,以訂購貨物及簽發支票之方式詐騙廠商。曾麗 珠自知其無資力或專業能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且非無社會 經驗之人,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他人有利用該公司及其 名義從事詐欺等不法行為之可能,仍容認此等犯罪行為之發 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同 意王樹枝等人於99年3 月1 日將豐泳公司所在地變更至臺中 市○里區○○路○○○ 巷○ 號及按月收取15,000元之代價,任 由王樹枝等人以豐泳公司名義對外行騙。王樹枝等人於下列 時、地,以豐泳公司名義,各為下列詐欺取財犯行: ⒈王樹枝、自稱豐泳公司經理「張良福」及廠長「蔡富豪」等 不詳成年人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推由「張良福」、「蔡富豪」與茂勝科技股份有公 司(下稱茂勝公司)洽談購買電腦車床事宜。茂勝公司副總 經理黃炯智於99年3 月13日,至豐泳公司位於臺中市○里區 ○○路○○○ 巷○ 號廠房拜訪,見該廠房內有員工8 至10人, 誤認豐泳公司為正常營運之公司,於99年3 月17日,由副總 經理黃炯智與豐泳公司「張良福」簽立買賣「勝傑CNC 車床 」2 部之合約書,總價為291 萬9000元,豐泳公司先開立發 票人為豐泳公司之臺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面額44萬元支票1 張(票載發票日為99年3 月31日)充作頭款予茂勝公司,餘 款則開立發票人為豐泳公司之臺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面額11 3 萬9000元、67萬元、67萬元支票3 張(票載發票日分別為 99年6 月10日、99年7 月10日、99年8 月10日),上開面額 44萬元之支票到期兌現後,致茂勝公司誤以為豐泳公司有意 購買機台,因而陷於錯誤,於99年4 月8 日,將上開2 部電 腦車床(機號:0000000 、序號:YT00000-000 、E087B328 3 ;機號:0000000 、序號:YT00000-000 、E088B2233 ) 交至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之豐泳公司廠房,並 由豐泳公司再開立發票人為豐泳公司、負責人曾麗珠之面額 247 萬9000元本票1 張(發票日為99年4 月8 日)。嗣茂勝 公司於99年6 月3 日至豐泳公司進行機台定期保養,發現廠 房已搬遷一空,始知受騙。 ⒉王樹枝、自稱「張良福」、「陳廠長」及自稱會計小姐等不 詳成年人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推由「陳廠長」於99年5 月25日撥打電話予鴻達堆高 機負責人盧寶華,向盧寶華佯稱承租堆高機1 部。盧寶華於 翌日至豐泳公司位於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廠房 洽談後,因而陷於錯誤,將價值約45萬元之TOYOYA牌7FD2.5 型、車身號碼REFNO5958 號堆高機1 部交予豐泳鋁業公司。 「陳廠長」則交付發票人豐泳公司、新光銀行草屯分行票號 BY0000000 號、面額4 萬元之支票1 張(票載發票日99年6 月5 日)。嗣因上開支票屆期跳票,盧寶華始知受騙。 ⒊王樹枝、自稱「張良福」、「陳廠長」、「葉碧霞」及會計 小姐等不詳成年人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葉碧霞」於99年5 月24日向址設臺中 市○○區○○路○○○○○ 號唱將專業音響行劉永彬訂購音響器 材1 套,劉永彬於同日將價值6 萬9500元之音響器材送至豐 泳公司設於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經「陳廠長 」及「葉碧霞」點收後,再由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會計小 姐之成年女子開立以豐泳公司為發票人、新光銀行草屯分行 票號000000000 號、面額6 萬9500元支票1 張(票載發票日 為99年6 月10日)交予劉永彬,詐得該音響器材1 套。嗣於 99年6 月4 日劉永彬至該公司檢視音響器材有無異常,發現 該處已搬遷一空,始知遭騙。 ⒋王樹枝、自稱「張良福」及「陳廠長」等不詳成年人士,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4 月13日起至5 月27日間,向址設臺中市○○區○○○街○○號 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洪緯明訂購鋁圓條總重2653.6公 斤(價值約29萬8589元),致使詠盛公司陷於錯誤,將上開 鋁圓條送至豐泳公司設於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 ,「張良福」及「陳廠長」交付以豐泳公司為發票人、台北 富邦銀行桂林分行票號GL0000000 號、面額5 萬6889元支票 1 張(票載發票日99年6 月30日),詐得該批鋁圓條。嗣於 99年6 月3 日10時許,因同業傳聞豐泳公司已跳票,且前開 支票確已跳票,始知受騙。 ⒌王樹枝、自稱「張良福」、「陳廠長」及「葉碧霞」等不詳 成年人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99年5 月27日,推由「葉碧霞」向捷安特股份有限公 司大里店店長賴建炘訂購腳踏車6 台,致使賴建炘陷於錯誤 ,將價值5 萬5890元之腳踏車6 部,於同日16時許送至豐泳 公司設於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由「陳廠長」 簽收後交付以豐泳公司為發票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 行票號CR0000000 號、面額5 萬5890元支票1 張(票載發票 日99年6 月5 日),詐得腳踏車6 部。嗣於99年6 月7 日, 賴建炘接獲捷安特公司來電,表示上開支票業已跳票,賴建 炘至豐泳公司現場查看,發現該處已搬遷一空,始知受騙。 ⒍王樹枝、自稱「張良福」及「葉碧霞」等不詳成年人士,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4 月12日,推由「張良福」向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26 9 之2 號之三興電機行何世閔訂購馬達11台,致使何世閔陷 於錯誤,將價值24萬8186元之馬達11台送至豐泳公司設於臺 中市○里區○○路○○○ 巷○○○ 號,由「葉碧霞」交付以豐泳 公司為發票人、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票號GL0000000 號、 面額24萬8186元支票1 張(票載發票日99年6 月10日),詐 得馬達11台。嗣於99年6 月11日,何世閔經銀行通知上開支 票已跳票,至豐泳公司現場查看,發現該處已搬遷一空, 始知受騙。 ⒎王樹枝、自稱「張良福」及「葉碧霞」等不詳成年人士,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5 月27日9 時許,推由「葉碧霞」向址設彰化縣○村鄉○○○ 路○○○ 號之台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按摩椅2 台,致使台 生公司陷於錯誤,於翌日15時30分許,將價值18萬元之按摩 椅2 台送至豐泳公司設於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 ,「葉碧霞」交付以豐泳公司為發票人、台北富邦銀行桂林 分行票號GL0000000 號、面額18萬元支票1 張(票載發票日 99年6 月5 日),詐得按摩椅2 台。嗣於99年6 月8 日,台 生公司業務課長江淑娟經銀行通知上開支票已跳票,旋至豐 泳公司現場查看,發現該處已搬遷一空,始知受騙。 ㈣王樹枝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對外自稱為「楊建興」、「吳 永順」等成年男子,均無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4 、5 月 間某日,由「楊建興」出面,先在臺北市萬華區龍山寺附近 ,覓得當時無業之男子吳志誠(所涉詐欺部分,另由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以2,000 元代價,取得其個人身分 證件後,於同年10月27日,再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辰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之代表 人為吳志誠。嗣於同年12月8 日,自稱辰綻公司採購員之男 子「吳永順」,致電址設臺中市○區○○路一段79巷18號1 樓之「暘利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暘利公司)臺中營業處, 向暘利公司員工曾瑛妮佯稱辰綻公司為正常營運之公司,欲 訂購5,960 公斤之打包鋼帶(價值16萬8340元),並約定支 付貨款方式為貨到即付款,致暘利公司誤以為辰綻公司有購 買貨品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同年月15日,將貨物運送至 新北市○○區○○路○○○ 號辰綻公司廠房,經該詐騙集團不 詳人員簽收。暘利公司代表人林志鴻事後多次聯繫請款事 宜未果,經前往現場查看,發現辰綻公司搬遷一空,始知受 騙。 ㈤嗣經警於99年3 月24日14時35分,持搜索票至高雄市○○區 ○○路○○○○○ 號大弘企業社搜索,扣得三菱牌電腦銑床機( 機型MVP-10、機號12672 號、序號:M7XMA33208X 號)1 部 、高雄銀行電匯匯款回條影本及買賣合約書影本;於同日15 時,在臺中市○○路○段○○○ 號18樓之3 之富易偉公司搜索 ,扣得如附件所載等物;於同日21時許,持搜索票至南投縣 ○○鎮○○路○○○○○ 號,扣得協鴻公司開立予廉勝公司之統 一發票2 紙、手寫資料11張及電腦資料3 張;於99年5 月6 日1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號陳恩正住 處搜索,扣得陽信銀行支票簿3 本、提款卡1 張(戶名為川 普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泓國興業有限公司章1 枚、洪政國 印章1 枚、實用支票登記簿1 本、通訊聯絡簿1 本、威寶電 信SIM 卡(0000000000)1 張、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1 張、銀信商業銀行泓國興業支存開戶手續費單1 張、臺灣 票據交換所嘉義市分所退票理由單1 張、便條紙1 張、SAMS UNG 手機(黑色,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1) 1 支、SAMSUNG 手機(白色,0000000000,IMEI:A000001D 5082A0);於99年5 月13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 ○街,拘提羅伊琳到案;於99年6 月28日,為警至王樹枝位 於彰化縣○○鎮○○路○○○ 號住處搜索,扣得豐泳公司「張 良福」名片2 張、曾麗珠印章1 顆、行動電話4 支(分別插 卡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SIM 卡2 張、德偉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印章1 枚 及廖天生印章1 枚等物;於99年7 月2 日拘提王樹枝到案, 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事實㈠方面:⑴證人林義舜於99年2 月24日警詢之證述、 99年5 月24日偵訊之證述;證人謝利杰於偵訊之證述。⑵協 鴻公司變更登記表、協鴻公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機台出貨 原委說明、名片影本、機台出貨異況說明、協鴻公司內銷客 戶訂貨付款明細表、購買合約書、內銷出貨單、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各3 紙、富易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富易偉成交 說明、富易偉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1 月8 日經授中 字第09931534100 號函、劉文欽身分證影本、欣泓銓公司法 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黃榆軒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 結作業。⑶被告王樹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事實㈡方面:⑴證人林義舜於99年5 月24日偵訊之證述; 證人謝利杰於偵訊之證述;證人吳誌偉於99年9 月1 日偵訊 之證述。⑵協鴻公司變更登記表、協鴻公司經濟部工廠登記 證、名片影本、辰綻公司成交說明、辰綻公司變更登記表、 購買合約書2 份、臺灣銀行信用狀查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收發電文、Bill of Landing 、commercial invoice、pack inglist 、Authorization Letter、invoice 、協議書、辰 綻公司基本資料查詢。⑶被告王樹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 ㈢事實㈢⒈方面:⑴證人黃炯智於99年6 月3 日、6 月21日 警詢之證述、99年7 月26日偵訊之證述;證人吳秉修於99年 8 月10日偵訊之證述;證人吳誌偉於99年9 月1 日偵訊之證 述。⑵豐泳公司登記案卷(外放),豐泳公司變更登記表、 茂勝公司合約書、支票影本3 紙、統一發票影本、豐泳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豐泳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勝 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銷課進貨單、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本票影本、茂勝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豐泳公司支存 對帳單。⑶被告王樹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㈣事實㈢⒉方面:⑴證人吳秉修於99年8 月10日偵訊之證述 ;證人吳誌偉於99年9 月1 日偵訊之證述;證人盧寶華於99 年6 月8 日警詢之證述、99年10月7 日偵訊之證述。⑵豐泳 公司登記案卷(外放),豐泳公司變更登記表、豐泳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豐泳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租賃 契約、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進口報單、豐泳公司支 存對帳單。⑶被告王樹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㈤事實㈢⒊方面:⑴證人吳秉修於99年8 月10日偵訊之證述 ;證人吳誌偉於99年9 月1 日偵訊之證述;證人劉永彬於99 年6 月4 日警詢之證述、99年10月7 日偵訊之證述。⑵豐泳 鋁業有限公司案卷(外放)、豐泳鋁業公司變更登記表、豐 泳鋁業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豐泳鋁業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 訊連結作業、豐泳鋁業公司支存對帳單、支票影本、退票理 由單影本、唱將專業音響出貨單。⑶被告王樹枝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 ㈥事實㈢⒋方面:⑴證人吳秉修於99年8 月10日偵訊之證述 ;證人吳誌偉於99年9 月1 日偵訊之證述;證人蘇綉雲於99 年6 月9 日警詢之證述、99年10月7 日偵訊之證述。⑵豐泳 公司登記案卷(外放)、豐泳公司變更登記表、豐泳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豐泳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詠盛 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影本5 紙、支票影本、統一發票影 本2 紙、豐泳公司支存對帳單。⑶被告王樹枝於本院準備程 序之自白。 ㈦事實㈢⒌方面:⑴證人吳秉修於99年8 月10日偵訊之證述 ;證人吳誌偉於99年9 月1 日偵訊之證述;證人賴建炘於99 年6 月9 日警詢之證述、99年10月7 日偵訊之證述。⑵豐泳 公司登記案卷(外放)、豐泳公司變更登記表、豐泳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豐泳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傑安 特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店商品配送預定單及支票影本、統一發 票影本及出貨明細表、豐泳公司支存對帳單。⑶被告王樹枝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㈧事實㈢⒍方面:⑴證人吳秉修於99年8 月10日偵訊之證述 ;證人吳誌偉於99年9 月1 日偵訊之證述;證人何世閔於99 年6 月14日警詢之證述、99年10月7 日偵訊。⑵豐泳有限公 司案卷(外放)、豐泳公司變更登記表、豐泳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豐泳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支票影本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豐泳公司支存對帳單及三興電機行統一發 票影本。⑶被告王樹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㈨事實㈢⒎方面:⑴證人吳秉修於99年8 月10日偵訊之證述 ;證人吳誌偉於99年9 月1 日偵訊之證述;證人江淑娟於99 年7 月22日警詢、99年10月7 日偵訊之證述。⑵豐泳公司登 記案卷(外放)、豐泳公司變更登記表、豐泳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豐泳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支票影本、 退票理由單及台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豐泳公司支存 對帳單。⑶被告王樹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㈩事實㈣方面:⑴告訴人林志鴻於偵訊中之指訴;證人曾瑛 妮、吳志誠、吳誌偉及陳恩正於偵訊時之證述。⑵暘利公司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貨單、客戶資料表影本、辰綻公司傳真 予暘利公司之採購單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辰 綻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偵字第12802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辰綻公司與協鴻公司98年12月15日簽訂之購買合約書 、辰綻公司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⑶被告王樹 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王樹枝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王樹枝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事實㈠所示之罪,被告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 日;事實㈡所示之罪,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事實㈢⒈所示之罪 ,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事實㈢⒉所示之罪,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 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事實㈢⒊ 所示之罪,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 日;事實㈢⒋所示之罪,被告願受科刑 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事 實㈢⒌所示之罪,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 月,如 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事實㈢⒍所示之罪,被告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 日;事實㈢⒎所示之罪,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事實㈣所示之罪 ,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 日,並應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80,000元。經查,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 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 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王樹枝與被害人協鴻公司於100 年7 月8 日達成調解, 願賠償被害人協鴻公司82萬7000元,有本院100 年度司中調 字第1649號調解程序筆錄正本在卷(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 98號卷㈡第8 頁)。 ㈡被告王樹枝與被害人茂勝公司於100 年6 月14日達成調解, 願賠償被害人茂勝140 萬元,有本院100 年度司中調字第14 30號調解程序筆錄正本在卷(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98號卷 ㈠第256 頁)。 ㈢被告王樹枝與被害人盧寶華於100 年4 月1 日達成調解,願 賠償被害人盧寶華30萬元,有本院100 年度司中調字第802 號調解程序筆錄正本在卷(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98號卷㈠ 第247 頁)。 ㈣被告王樹枝與被害人詠盛公司於99年12月1 日達成調解,願 賠償被害人詠盛公司13萬4365元,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 2771號調解程序筆錄正本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 紙在 卷(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 98 號卷㈠第136 、137 頁,卷 ㈡第20頁,本院99年度易字第3564號卷第39頁)。 ㈤被害人黃樹枝與被害人捷安特公司於99年12月1 日達成調解 ,願賠償被害人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2 萬5150元,有本院99 年度司中調字第2772號調解程序筆錄正本及郵政劃撥儲金存 款收據影本在卷(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98號卷㈠第139 頁 ,本院99年度易字第3564號卷第45頁)。 ㈥被告王樹枝與被害人何世閔於99年12月29日達成調解,願賠 償被害人何世閔11萬8000元,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3022 號調解程序筆錄正本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紙在卷( 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98號卷㈠第98、141 、142 頁)。 ㈦被告王樹枝與被害人台生公司於99年12月1 日達成調解,願 賠償被害人台生公司8 萬100 元,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 2773號調解程序筆錄正本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紙在 卷(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98號卷㈠第144 、145 頁,本院 99年度易字第3564號卷第38頁)。 ㈧被告王樹枝與被害人暘利公司於100 年8 月22日達成調解, 願賠償被害人暘利公司10萬元,有本院100 年度司中調字第 2112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311 號卷第31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 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01 │詳如事實㈠│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2 │詳如事實㈡│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3 │詳如事實㈢│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⒈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4 │詳如事實㈢│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⒉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5 │詳如事實㈢│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⒊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6 │詳如事實㈢│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⒋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7 │詳如事實㈢│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⒌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8 │詳如事實㈢│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⒍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9 │詳如事實㈢│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⒎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詳如事實㈣│王樹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所載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