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舒亞
被
上訴人 海德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朝曦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3日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
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01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