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簡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年終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舒亞 被 上訴人 海德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3日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 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01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