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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明吉 相 對 人 上仜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清市 相 對 人 國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叔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 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發給勞方職災 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6個月共計9萬4500元,分三期(100 年 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給付,以匯款方式匯至勞方后 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2.醫療費用由勞方提供診 斷證明書和醫療收據正本,由資方(國洲營造)以實支實付方式 辦理」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政 府勞工局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 會議紀錄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災補償金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於100年8月25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100年8月30日中市勞動字第10000031025號函及 其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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