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明吉
相 對 人 上仜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蔡清市
相 對 人 國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叔俊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
會議紀錄調解結論
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發給勞方職災
不能工作
期間之工資補償6個月共計9萬4500元,分三期(100 年
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給付,以匯款方式匯至勞方后
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2.醫療費用由勞方提供診
斷證明書和醫療收據
正本,由資方(國洲營造)以實支實付方式
辦理」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政
府勞工局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
會議紀錄所示,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
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災補償金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於100年8月25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100年8月30日中市勞動字第10000031025號函及
其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記錄在卷
可稽,是
本件聲請
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