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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承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成 被   告 陳啟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164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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