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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夫 上訴人與江慶新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7,7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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