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吉夫
上訴人與江慶新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7,729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