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琼南
法定
代理人 趙亞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00年10月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