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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蕙香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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