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張淑妍
號4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合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依
上訴聲明記載,其第1項請求命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212,44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其第2項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部分,依第一審法院核定為非財產權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是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7,980元,但上訴人
僅繳納3,480元,尚欠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