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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張淑妍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合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依上訴聲明記載,其第1項請求命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212,44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其第2項請求發給自願離職證 明書部分,依第一審法院核定為非財產權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是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7,980元,但上訴人 僅繳納3,480元,尚欠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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