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碧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鑫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素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36,01
9元(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1,004,319元,僅對於其中83
6,019元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 13,7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