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 原   告 莊健一 即 上訴人 上訴人與寶島貿易有限公司間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金 事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備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之上訴書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並就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