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87號
原 告 莊健一
即
上訴人
上訴人與寶島貿易有限公司間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金
事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備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
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之上訴書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並就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